员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异地转入》办理指南
办理原因
员工曾在异地缴纳过公积金,现在上海缴纳公积金需将异地缴纳过的公积金转入上海
办理机构
1。 异地公积金办理机构
2. 上海开具证明机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福州路725号4楼
办理条件
1. 异地政策允许转出
2. 上海有正常在缴纳的公积金账户
办理流程
1。 员工确认在上海的公积金账户状态是否正常在缴
2。 带好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在缴证明
3. 将在缴证明给到异地办理机构
4. 确认异地办理机构的办理时间
办理期限
员工可在30个工作日后前去单位公积金缴纳银行进行查询,也可由 FESCO Adecco 代为确认
如有疑问,请咨询客服电话 400 630 6666
员工《社保转入业务》办理指南
员工《招工手续》办理指南
员工《居住证单位变更》办理指南
员工《居住证新办》办理指南
员工《居住证积分确认》办理指南
员工《居住证积分申请》办理指南
员工《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人才引进》办理指南
员工《应届生落户》办理指南
员工《居住证积分单位变更》办理指南
员工《上海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理指南
员工《留学归国人员户口安置》办理指南
员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办理指南
员工《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办理指南
参考流程:
申请条件:
1)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在外省市医疗机构急诊的医疗费、在本市因院前急救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卡或社保卡报损或报失期间的急诊医疗费。
2)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参保人在居住地发生门急诊医疗费、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及住院医疗费。
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办理
办理材料: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2)参保人医保卡或社保卡
3)上海银行医保认同卡或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借记卡
4)就医相关材料证明,具体请参考以上流程链接
办理地点:1)全市区县医保中心
2)全市街道医保服务点
员工《工伤报销业务》办理指南
员工《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指南
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
上海居住证申办和积分申请样张汇总
高校应届生落户样张汇总
夫妻分居解困样张汇总
留学归国人员安置样张汇总
居住证转户籍样张汇总
住房公积金相关表格下载
人才引进落户样张汇总
新办工时申请样张汇总
续办工时申请样张汇总
FESCO Adecco党员信息登记表
FESCO Adecco医疗保障报销申请
职称申报样张汇总
职业见习服务相关表格下载
配偶健康福利相关表格下载
员工入离职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申字2表)
养老金申领表(城镇企业办法)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员工离职告知书
尊敬的 先生/小姐:您好!
我司已收到您的离职通知,将为您办理以下福利手续:
A.社保/综合/镇保保险:
您的社保/综合/镇保,末次缴费月为 年 月。
B.公积金:
您的基本公积金账号为 ,补充公积金账号为 ,末次缴费月统一为 年 月,并会在2个月内将您的账号转至 上海市公积金封存办公室 。如您有下家单位,请致电我们。
客服热线400-630-666 分机
客服:
FESCO Adecco将会根据您入职时提供的档案信息,将您的人事档案 ○退至街道/ ○保留在原人才中心。如在办理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我们将及时与您联系。
注,工资卡情况说明:
如您是我们FESCO Adecco的金卡用户,在您离职后如想继续使用该卡,则须支付管理费10元/月;反之,则建议您去招商银行任意一家网点办理销卡手续。
感谢您在职期间给予我们的支持和配合,在此祝愿您:工作顺利,前程似锦!
市内户口迁移样张汇总
人才引进类居住证(A证)样张汇总
Fesco上海健康管理和医疗保障
职称评定相关
----高级机械设计与自动化
----高级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高级建设交通类
----高级日用化学工程
----相关报名表
----资格评定申报表
外省市户口迁移样张汇总
工资手册办理样张汇总
FESCO Adecco医疗报销申请单
FESCO Adecco员工家庭财产保障索赔申请单
FESCO Adecco住院补贴、人身意外、重大疾病索赔申请单
员工《异地户籍员工离职销户提取》办理指南
员工《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指南
员工《上海社保公积金基数及比例》办理指南
所有人员 统一缴纳五险一金 |
养老 | 医疗 | 失业 | 生育 | *工伤 | 基本公积金 |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单位 | 单位 | 个人 | |
20% | 8% | 10% | 2% | 1% | 0.5% | 1% | 0.2%-1.9% | 7% | 7% |
员工《社保缴纳证明开具》办理指南
员工《养老账户转移至异地》办理指南
员工《公积金缴纳》办理指南
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复议》办理指南
员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办理指南
员工《申领养老金》办理指南
员工《生育待遇申领》办理指南
员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合并》办理指南
员工《个人公积金信息修改》办理指南
员工《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贷款篇
答:从2015年8月26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50%下调至3.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00%下调至2.75%。
答: 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答:可以。只要单位补缴上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且已经进入员工的账户,可视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需做贷款资质复议。
所需材料:
1。 单位提供情况说
2。 员工的补缴清册
3. 购房合同
4.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复印件(综保可不提供);户口本
5. 夫妻双方共同参贷:双方结婚证,身份证,社保卡,户口本。
答:自2015年4月15日起,本市实施以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 贷款额度的计算规则通常根据员工账户内的余额确定,比例为:基本1:40,补充1:20。
2。 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120万元;
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100万元。
具体调整方法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做相应调整。
3。 其他已有明确规定的贷款政策和条件不变,继续执行。
答:不可以。在上海缴纳的公积金,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需要。银行当月扣取的住房公积金小于员工月还款额时,银行须从员工的还款卡中扣款补足。
答:不影响。提取还贷不受借款人公积金帐户状态的影响。
答:可以。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与公积金账户的状态无关。
答:这个问题取决于购房合同中的最后付款期限。如果房款已经全部付清,交易已经结束,是不允许再申请购房贷款的。
答:可以。一是申请一次性的冲还贷方式,在每年的4月或9月,用公积金进行归还贷款;二是以自有资金先行结清贷款后,可凭结清证明(有效期3个月)去建行提取公积金。
答:离婚以后,可根据债务的分割情况,前往贷款银行或者担保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答:
1。 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后,银行出具贷款结清凭证,携带主贷人身份证、原担保借款合同、担保费发票等材料前去上海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镇宁路18号)办理撤销抵押及退保手续。
2。 组合贷款结清以后,持借款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可前往贷款银行打印结清凭证,申请撤销抵押等手续,公积金贷款部分则到担保公司办理退保。
答:因借款人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借款人的,可以变更借款人。由新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
答:冲还贷的变更一般是即时生效的。
答:以下是担保费的速算表。担保费=公积金贷款额度*速算额(不同年限)
如果提前还清贷款,根据提前还清的金额和时间,可以向担保公司申请退还部分担保费,详细情况可以向就近的担保公司咨询。
答:月还款额是不包括担保费的。担保费的收取形式,您可在办理贷款时与银行或担保公司确定。
答:已经发放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如遇利率调整,一般从次年的1月1日起实施新的贷款利率。
答:可以。借款人账户里的资金在足额归还当月公积金贷款后,剩余的资金可以用于归还当月的商业贷款。
答:不可以。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为同一人。
住房公积金基础篇
答:员工的公积金账号是通过身份证开出来的,所以,员工的公积金账号具有唯一性。如果公积金帐户的身份证号信息与实际身份证号不一致,那就无法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网上用户注册、电话查询等相关公积金业务。
答:如遇到银行账户身份证信息与实际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可通过两种渠道进行修改。
员工所在单位去公积金开户的建设银行统一修改;
职工个人到开户的建设银行修改。
所需材料:
1. 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2. 员工社保卡复印件
3。 员工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个人信息修改表》
4. 情况说明
答:本人可向公积金缴存单位或原缴存单位查询自己的个人账号,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到市或区、县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进行查询。如委托配偶或直系血亲代查的,还需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证明的原件。
答: 分为3种情况:
1。 如果你从未开过公积金帐户,公司会给你开设一个新帐户。
2. 如果你在原单位已有公积金帐户,请把公司的公积金帐号提供给你原单位的HR,他们应负责你公积金帐户的转移。
3。 职工公积金帐户在市公积金封管办公室,请告知您的公积金账号,我们会直接调出来操作。
答: 补充账号是基本公积金帐号的第九位数加1,但不进位。
例如:你的基本公积金帐号为:019226196205
那么你的补充公积金帐号为:209019226197
205为基本公积金账号的后缀,每个基本公积金账号都存在,209为补充公积金账号的前缀,每个补充公积金账号都存在。
答: 分为两种情况:
1. 如果您有新单位,可将新单位名称及单位公积金帐号通知FESCO上海,将住房公积金关系转往职工新单位
2。 如果无新单位,住房公积金关系将封存到上海市公积金封存管理办公室
答:可以。
所需条件:员工在上海有正常缴纳的公积金账户。
所需材料:
1. 员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市公积金中心开具在缴证明
2. 把在缴证明及基本信息给到异地办理结构
(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公积金账号、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公积金缴纳行)
3. 异地以电汇的方式汇出,缴纳行以补缴的形式缴入员工账户
答: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个人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1。 柜面查询:本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市或区、县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进行查询
2。 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网址为:
3. 单位查询:本人可到公积金缴存单位或原缴存单位进行查询
答: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原单位未拖欠其住房公积金,但原单位已终止(或去向不明)无法为其办理转移手续的,职工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单位公积金开户建行所属区、县的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申请委托转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答:原单位故意扣押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单位公积金开户建行所属区、县的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申请委托转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所需材料:
1。 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受本人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下4项任选其一:
① 原单位开具的《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
② 《劳动手册》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 新单位开具的《上海市区(县)职工录用名册》的原件和复印件
④ 已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答: 公积金年度是指:当年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篇
答:下情况可以提取:
1.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情形,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答:
1.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以及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但必须得到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2。 当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答:
1. 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 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如账号已在封存管理终须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审核,并为员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 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答:办理不同的提取审核有地域限制:
1。 在办理提取时需注意,购公有住房使用公积金直接抵扣房款的,提取审核在付款银行所在区的事务受理网点和银行网点办理
2。 购买其他所有权房屋、建造、翻建、大修所有权房屋的,提取审核应在房产所在区的事务受理网点和银行网点办理
3. 提前结清贷款申请提取的,应在贷款银行所在区的事务受理网点和银行网点办理
4. 其他提取可以在全市所有的事务受理网点和银行网点办理
答:代办人原则上应是提取申请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且需提供提取人的书面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以及代办人和提取人的相互关系证明
答:有时间限制:
1. 职工购房在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在支付房款时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外,购买其他各类房屋都需在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同时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2。 职工购房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在放贷后,与贷款银行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使用住房公积金冲抵住房贷款
3. 职工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结清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结清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同时职工自结清之日起有三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三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答:购房、建造、翻建、大修、提前结清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金额受以下三项限制
1。 提取限额不超过产证发证、翻、建、修发生日期和结清日期当月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2. 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金额不大于总房款、建修总费用或末次结清金额
3。 职工所提住房公积金均以提取时帐户实际储存余额按十元整数(保留十元以下含十元)提取
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一般不以现金形式给付提取申请人,而采用划转入以提取申请人名义开立的建行活期储蓄存折,对于少数类型提取,如购买公有住房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等提取类型,采用帐户之间直接划转的方式。
答:根据沪公积金发[1997]第56号文的意见,职工配偶在外省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除职工与其配偶明确约定该自住住房归职 工配偶个人所有外,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办理提取审核的流程和要求与本市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保持一 致。
答:可以。如果购买的是外地产权房,公积金帐户余额自房产证发证之日起半年(6个月)内可以提取一次。
具体提取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 先开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① 如果个人公积金账号在单位里由单位里开提取证明。
② 如果个人公积金账号在"封存办"的由任意的区县公积金中心开提取证明。
2。 提取证明开好携带以下材料去任意区的建行支行取款。
需要携带材料:
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本,(如代办一定要是配偶或直系血亲,需带本人六份材料另加代办人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果有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由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 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2。 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必须是提取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
3。 提取申请人出具给代办人的书面委托
4. 特殊情况需配偶或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①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以及公有住房房款已付清的
购房合同(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② 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的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③ 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
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地产权证、安置住房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④ 购买拍卖产权房
房屋拍卖确认书、房地产权证、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 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① 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地产权证、区、县建管部门同意建造、翻建的批复、提取人与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② 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区、县房管部门关于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或原房地产权证、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土地使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 离退休
离、退休人员本人的离、退休证(失业人员无法取得离退休证可凭养老金发放卡)
4。 死亡
户口注销原因是死亡的户籍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医院死亡鉴定通知书、继承人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的遗赠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上海市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政策问答
经市政府同意,市房管、规土、财政、地税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自2012年3月1日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33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20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元/套。
确定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方法没有变化,即按照二环三区域(内环内、内外环间,外环外)套均总价、容积率和面积标准确定本市普通住房标准,此次调整的是其中的价格标准。
一是本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是2008年11月调整的,至今已过三年,期间本市住房市场价格和物价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普通住房占比下降,适时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市场实际是政府的一项例行管理工作。二是今年上海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继续执行住房限售政策,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普通商品房供应,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房价合理回归。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有利于在交易环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也有利于引导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
我们根据对近年来每个区域实际成交价格的测算和评估,价格标准调整为:内环线以内的低于33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20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元/套。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后,本市交易环节的普通住房将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外环外,价格标准调整幅度达到63%,更多居民合理、自住性需求可享受优惠政策。
一是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减半后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二是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另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按照规定缴纳税收。
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答: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比例从2016年1月起调整为: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2%。
答: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以参保人员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按照医疗保险年度计入,每年4月会往个人医保卡里打钱。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起 始时已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其个人医疗帐户计入一年的资金;在年度中参加的,其个人医疗帐户按实际参加之月至所在医疗保险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资 金。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组成: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同时按下列标准分别计入个人账户:
34岁以下的,计入标准为140元
35至44岁的,计入标准为280元
45岁以上的,计入标准为420元
答:就业地或居住地在外省市的本市职工,可以到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就医关系转移,就可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在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6个月内可到上海区县医保中心办理报销。(就医关系转移通常为6个月,一经转移6个 月内不能变更)
答:(1)就医关系从本市转到外省市
在职职工由单位派驻外省市长期工作的,可凭职工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卡》以及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就医关系异地转移手续。经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手续后,该职工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到邻近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2)就医关系从外省市转到本市
在职职工的就医关系转移到外省市后,又被单位调回上海工作的,可凭职工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卡》及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到邻近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就医关系异地转移手续。
办理就医关系转回本市的手续前,应先完成外省市发生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手续。
(3)其他
办理就医关系异地转移手续后,原则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办理转移。但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在职职工,在6个月内因发生门诊大病或发生严重疾病住院,必须回本市医院治疗的,可凭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大病或入院的证明,办理就医关系从外省市转回本市的手续。
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 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答:不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才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而未 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补结算)。
答:上海市户口人员:社会保障卡+就医记录册
外省市已办理居住证人员: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就医记录册
答: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院急诊时因故未带《就医记录册》的,由医院在《记录册附页》上记录诊疗内容,急诊医疗费先由本人自付现金,事后凭《就医记录册》、《记录册附页》、《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以及急诊医疗费收据,到邻近的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报销。
答:参保人员的《就医记录册》遗失、损坏后,可携带身份证到邻近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补领、换领。
答:职工从外省市调入本市,通过单位参加上海的社会保险且养老保险账户已合并后,外省市的医保个人帐户资金若不能变现“且外省市医保机构规定个人账户能够 转移的”,可凭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外地转入情况表》(三联单)及外地医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凭证,到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或就近区 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并帐手续。
答:本市城保在职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包括急诊 住院)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现金垫付,事后可到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报销(在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报销时,应当携带医疗费原始收 据、相关病史资料(住院需要出院小结和医疗费清单)、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及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携带被委托人身份证。
答:市区县医保部门将为广大职工提供咨询服务。具体有三个途径:
(1)医保咨询热线:962218
(2)上海医保网站,网址是
(3)市、区县医保服务窗口,有医保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并可提供有关文字材料
答:(1)若外地户籍员工之前没有参保过,新参保人员先查询系统看员工社保缴纳状态:
在缴状态:首次参保月次月15日后你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到邻近的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申领医保卡及《就医记录册》
未缴状态:你的社保暂时还未实际缴纳,可能是材料交的晚,可能是最近几天入职,你可等下月月中再次致电我司查询,到时社保实缴后就可以办理医保卡(方法如上)。办理前可先打医保热线进行查询:962218。(2)本市户籍员工请自行至户籍所在地街道咨询办理社保卡
答:先查询系统看员工社保缴纳状态:
未缴状态:你的医保卡现在不能正常使用可能是因为你入职不久,所以社保还没有正常在缴,故医保卡的费用还没来得及划入你的卡内,你可以到下月月中再次查询医保卡内余额,办理前可先打医保热线进行查询:962218。
其次也有可能你的医保卡受损导致卡件故障,请检查下卡件是否有折损
答:你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到邻近的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申领医保卡及《就医记录册》,办理前可先打医保热线进行查询:962218
职保2的医疗待遇: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 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 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住院和急诊观 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城 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答:第一步先到最后单位参保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其次在外省市工作建立医保账户后,让当地的医保中心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 函,然后寄到上海市医保中心(静安区康定路807号待遇管理部邮编200010)市医保收到联系函后进行审核,通过后会和当地医保联系进行转移
答:门诊:医保定点的区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急诊:医保定点的街道(一级)以上公立医院
住院:医保定点的区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答:统筹支付是由国家承担、附加支付是由地方政府承担、自费由员工本人承担,不在补充医疗保障报销范围之内;分类自负是乙类药品的10%或20%,在补充医疗保障报销范围之内。
答:是指发生下述情形的首次就医:高热;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急性过敏性疾病;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癫痫发作;严重喘息、呼吸困难;急性胸 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像、高血压闹病、脑血管意外;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急性泌尿道出血、尿闭、肾绞痛;各种急性中毒(如食物或者 药物中毒);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烧伤、烫伤、或者其他严重外伤;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五官及呼吸道食物异物、急性眼痛、红、肿、突然视力障碍 者以及眼外伤;两个月内婴儿疾患;其他危、急、重病。
答:急诊未用卡,请及时到所在区的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后,予以报销;
门诊住院未用卡,不予报销。
答:到社保缴纳地以外出差就诊时,必须要在市级以上的医院进行急诊治疗(须有急诊章)
答:急性疾病三天,门诊疾病七天,慢性疾病十四天,超过规定药量费用不予给付。
答:凡代配药,一律不予以报销。
答:凡手写发票,一律不予以报销。
答:收据原件遗失一律不可赔付,医院证明或收据复印件均无效。
答:不可以。
答:不可以,此医院不在报销医院范围内。
答:疾病身故、住院补贴、重大疾病,30天免责期。
答:孕期检查费用和分娩费用在分娩后统一报销。
答:生育报销范围内不包含子女发生的医疗费。
答:有。(1)员工60周岁以下(2)子女0岁(出生30天后且健康的婴儿)--18周岁以下
答:体检项目不在报销范围内。
答:(1)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次年 1月31日前交于FESCO上海公司,逾期不予办理。(2)下一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本年3月1日开始报销(3)离职员工要在离职后一个月之内报销离职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逾期不予办理。
答:FESCO 上海会短信通知到账日期并且可以登录(员工以身份证注册后,密码将自动回复到入职时提供的邮箱)查询理赔明细。
答:有4种情况:(1)遇到外地账户划款会慢2-3天。(2)可能由于账户与姓名不符,导致退账。(3)可能由于账户管理费欠费,导致退账。(4)开户行不详细,导致退账。
医保中心常见问题解答
答:门诊:医保定点的区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急诊:医保定点的街道(一级)以上公立医院
住院:医保定点的区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答:统筹支付是由国家承担、附加支付是由地方政府承担、自费由员工本人承担,不在补充医疗保障报销范围之内;分类自负是乙类药品的10%或20%,在补充医疗保障报销范围之内。
答:是指发生下述情形的首次就医:高热;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急性过敏性疾病;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癫痫发作;严重喘息、呼吸困 难;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像、高血压闹病、脑血管意外;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急性泌尿道出血、尿闭、肾绞痛;各种急性中毒 (如食物或者药物中毒);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烧伤、烫伤、或者其他严重外伤;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五官及呼吸道食物异物、急性眼痛、红、肿、 突然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两个月内婴儿疾患;其他危、急、重病。
答:急诊未用卡,请及时到所在区的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后,予以报销;
门诊住院未用卡,不予报销。
答:到社保缴纳地以外出差就诊时,必须要在市级以上的医院进行急诊治疗(须有急诊章)。
答:在异地所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费用,应按照上海医保的有关规定,先做医疗费零星报销后再申请理赔。
答:不可以,必须在上海就医
答:住院费用超过1500元以上,需先到就近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办理结算手续后,予以报销。
答:缴纳小城镇保险的员工,在指定医院住院前必须先凭入院通知至医院所在区医保中心开通社保卡或医保卡,并持卡结帐,予以报销。
答:急性疾病三天,门诊疾病七天,慢性疾病十四天,超过规定药量费用不予给付。
答:凡代配药,一律不予以报销。
答:凡手写发票,一律不予以报销
答:收据原件遗失一律不可赔付,医院证明或收据复印件均无效。
答:不可以。
答:不可以,此医院不在报销医院范围内
答:疾病身故、住院补贴、重大疾病,30天免责期。
答:孕期检查费用和分娩费用在分娩后统一报销。
答:生育报销范围内不包含子女发生的医疗费。
答:有。(1)员工60周岁以下
(2)子女0岁(出生30天后且健康的婴儿)--18周岁以下
答:体检项目不在报销范围内。
答:(1)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次年 1月31日前交于FESCO上海公司,逾期不予办理。
(2)下一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本年 2月 1日开始报销。
(3)离职员工要在离职后一个月之内报销离职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逾期不予办理。
答:FESCO上海会短信通知到账日期并且可以登录(员工以身份证注册后,密码将自动回复到入职时提供的邮箱)查询理赔明细。
答:情况一:遇到外地账户划款会慢2-3天。
情况二:可能由于账户与账名不符,导致退账。
情况三:可能由于账户管理费欠费,导致退账。
情况四:开户行不详细,导致退账。
居住证积分办理
答: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具体指,近12个月内社保正常累积缴纳满6个月(补缴不算),并且当月处于就业状态。
答:个人去在沪居住地对应的社区事务中心办理,可在962222市民信息网站上查找。
答:可以在积分模拟网站模拟打分,达到120分,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去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积分的员工,社保缴纳单位必须和劳动合同一致。
答:必须是派遣到上海实体公司的员工,才可以办理。派遣到外省市的,不可以。
答:以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历证书加分,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档案中复出盖章)
答:一般而言,如果是家庭户口,需要调档;如果是集体户口,需要核档。
答:如果是首次申请积分,需要调档/核对,以及对学历学位进行验证,一般需要2个月左右;如果是积分续办,如不需要调档/核档,一般需要1个月左右时间,如果需要调档/核档,时间会相应延长。
答:可以去就近的人才中心自助机打印。
答:给小孩办理积分随员。
答:办理积分随员的同住子女,不仅可以在本市就读九年制义务,还可以参加本市中高考。
答:配偶上海户口,需要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答:幼儿园不包含在政策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里,具体看幼儿园招生条件。
答:如果积分在有效期内,提供单位变更材料给新单位人事,由新单位去操作单位变更;如果积分即将或已过期,直接联系新单位人事办理积分续办,续办的同时提供单位变更材料一起操作。
答:先需要居住证做签注,居住证到期前30天去居住地的社区事务中心续办,或过期后60天内可以补签注。签注完成后,过三个工作日,可联系单位人事办理积分续办。
工伤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答: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答: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简称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区县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 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抢救治疗诊断书)
3. 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4. 其他相关材料
答:
1. 停工留薪期待遇
2. 医疗待遇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 伤残津贴(有伤残等级)
5.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注:享受待遇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6.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工伤死亡人员)
7.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死亡人员)
失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 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3. 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答:
1. 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登记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如须他人代办的,应经劳动服务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同意
2. 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 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由本人在约定的日期,携《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区、县职业介绍分中心,在接受职业指导员职业指导,并有求职要求的前提下办理。
答:可享受的待遇为:
1. 失业保险金。这是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2. 关于失业人员就诊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失业人员应当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确需转诊的应当事先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同意。失业人员如 患急病,应就近到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关于医疗补助金计算。对失业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失业保险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丧葬费补助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发给。
答: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从外省市调入本市后,原来的失业保险是无法转入的。
答:社保转出,人事档案退回至户籍所在地。
外地从业人员缴纳城保Q&A
答:外来从业人员(农业户口)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单位只要缴纳五大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答:个人缴三大保险 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答: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21%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8%。
答: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比例是10%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的比例是2%。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比例根据单位行业类别来划分为0.2%—1.9%,个人不用缴纳。
答: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通知》的规定,选择按 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选择按 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可以享受的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 保险关系终止。
答: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符合其一条件即可享受全额领取生育津贴。
答:2009 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规定,并修订了 《工伤保险条例》。这些规定都明确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可以按规定实行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的转移接续。另外,将于2011年7 月1日起生效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 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有必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答: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答: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外 来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可以把在上海缴纳的城镇养老保 险转移到原户籍所在地,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 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 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
外来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答:外地户籍员工在上海缴纳社保后,享受同等待遇。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
答:2009 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规定,并修订了《工伤保险 条例》。这些规定都明确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可以按规定实行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的转移接续。另外,将于2011年7月1日起生 效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 的权利,有必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答: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外 来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 统一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 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 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
外来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答: 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 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答:本次市政府对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的调整力度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本市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按《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允许因工致残1—4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在按月领取和一次性领取两种享受方式中自主选择,但必须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
3、 明确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参保地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其中原按《上海市外来从业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综合保险》)规定参加工伤 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6月30日前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综合保险》规定执行,到相关保险公司办理待遇申领手 续;2011年7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到单位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答: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答: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外籍人员参保具体办法,本市将按国家规定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办法。在国家具体办法尚未出台前,本市将仍按照《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 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规定执行。凡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 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 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和工伤保险。待国家相关办法出台后,本市再作调整。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答: 目前,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已基本覆盖到本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在沪从业人员。但是,由于外 来从业人员中只有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对用人单位大量使用的其他外省市各类从业人员来说,目前都无法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 老保险,为此,近年来,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要求适当放开外省市户籍各类人才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呼声较高。为了有利于本市用人单位吸引各类人才,有 利于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本市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予以调整,出台了《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 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以下简称“《通知》”)。
答:凡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包括已经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及新成立的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均可按《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答: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外省市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或者为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如,本市医院使用的外省市户籍护士,按照《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城镇户籍护士,应当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外省市非城镇户籍护士,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按现行规定本市自由职业人员参保范围仅限于本市户籍人员,因此,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暂不纳入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向单位如实申报个人户籍信息,用人单位应当对所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的户籍信息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答: 为确保外来从业人员平等的参保权益,按照《通知》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还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 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基数根据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和60%相应确定。参保缴费的比例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答: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参保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记载其缴费情况及其缴费年限,考虑到国家正在研究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接续办法,因此,待国家办法出台后,本市将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A、办理用工和社保只需递交:采集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需正反面),农村户口人员除以上外需额外递交职称等证书复印件。但是,员工的户籍信息规定是由用人单位来确认的,所以我们要求提供员工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以便判断。
B、填写的表格有社保专用采集表、综保专用采集表(45岁以上)。
C、规定是必须缴纳。
生育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每月按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答: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答:
1.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2.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3.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女性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4. 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且生产或流产当月在缴(例如:居住证人员、外省市城镇户籍在单位缴纳五险)
注:以上所提到的生育妇女均属于“计划内生育”
答:
1. 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2.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批准的
3. 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答:
1. 生育的,按128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 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或宫外孕的,按15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 妊娠满4个月流产或宫外,按42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 符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①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②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答:
1.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 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 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答:
1. 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600元
2. 妊娠满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600元
3. 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答: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办理申领手续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附件
2. 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4. 结婚证和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
5.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6. 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7.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答: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答: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条件,因特殊情况在外省市医疗机构生产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今年刚刚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从建小卡 开始,每次跟医生约好的产检时间是算作正常出勤的。(补充说明,一般的检查半天就够了,所以产前检查假一般为半天。如果实际使用的时间超过半天,需要提供 相关的证明给你的单位看,例如挂号以及交费等单据上的时间等,这个时间段会视为正常出勤的时间。但如果超过半天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一般是计算为事假 的。或者能够根据公司规定提供相关病假证明的,则计算为病假。)
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答: 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以个人身份证号为依据,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该帐户终身不变。在职人员变动工作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本人劳动关系转移。在职人员失业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原单位所在区、县社保中心代为保管,重新就业后,从就业之月起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答: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记载的主要内容是:
记录在职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
记录在职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
记录在职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本息储存额(06年标准: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8%)。
答: 职工合同终止或解除后,FESCO按本市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可由原单位出具的退工单和本人的劳动手册,去新单位办理转入、缴费。
答: 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的缴费基数每年4月份由上海市社保机构对外发布,并在一年之内不发生变化。
答: 如果您在每月15日之前离职,公司将不为您缴纳当月的社保,如果您在每月的15日(包含15日)之后离职,公司将继续为您缴纳当月的社保。
答: 提交以下材料:
员工身份证
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当地社保机构的转移单及转移单明细表或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复印件
申报1表(公司提供)
待异地社保资金到达上海社保指定账户后,且转移人已在上海正常缴费后,方能持上述资料
到社保机构办理异地账户合并。
答: 按照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规定。
海归落户
答:需要注册在上海的实体公司,且注册资金满100万人民币。
答:不是,是回国后至提出申请,这段时间内的累积待业时间不超过两年。
答:要求如下:
1. (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 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 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 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符合上述1、2、3、4条件之一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 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答:申请之日起,离合同截止日期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不包括试用期。
答:回国前结婚的配偶可以随迁,回国后结婚的不可以随迁。
答:非进修人员,如果没有开具这份证明,可用情况说明替代,参考我们的样张。
答:回国后在外省市缴纳过社保或个税,就不可以申请。
答:提供出入境的记录,及个人护照遗失证明。
答:待国外所有学习经历,都需要提供毕业证书和成绩单,预科可以提供结业证书或成绩单。
答:提供国外工作经历证明原件+翻译件,以及国外税单。
答:目前只认可两家机构翻译,上海外国语大学和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答:可以选择落居住地对应的社区公共户。
答:不可以,必须是同一单位正常连续缴纳满6个月。
答:不可以,从下一个合理应对的缴税月份重新开始连续。
答:不可以。
夫妻分居
答:不可以。夫妻分居从根本上讲是工作调动,因此强调在外方在外地有工作过且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若因为想落户而后期补缴,上海人事局视作造假处理不予以审批。
答:劳动合同年限,分居年限或学历要求。一般视员工具体情况而定。
答:不可以,在外方在外地必须有工作过且正常缴纳养老保险。
答:可以申请,但也必须出具至少一年的养老保险。
答:由户籍所在计生办提供
答:如果在沪无自有房产,无直系亲属有房产,公司无集体户口,可以选择落在沪居住地对应的社区公共户。
答:在外方毕业后直接在上海工作,必须要提供毕业当年的《居住证》和《进沪就业通知单》。
工时申请
答:没有特殊规定企业非法人公司总公司注册资金的要求,但有要求说注册资金满20万人民币及以上且实收资本不为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答:首次申请特殊工时,一般批复的有效期都是一年;次年开始续办,根据各区县劳动局的不同要求,部分区县可申请两年有效期(需求可在递交特殊工时材料时提出)。
答: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答:是的,都可通过中介公司提出申报,但必须是注册在上海的代表处,且必须有独立的社保缴费账户。
答:一般都是以真实用工单位提出申报,一个单位只能申请一次,因此中介公司只要为一个派遣单位申请过一次后,一年内就不能重复为其他派遣公司申请了
应届生落户
答:不可以。上海市应届生落户,是针对国(境)内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国(境)外高校的毕业生,可参考留学生落户条件。
答: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需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16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答:落户申请人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不包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答:不需要。毕业研究生及艺术学门类、体育学类、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答:提供其中一项就可以,大学英语六级和英语专业八级的分值是一样的,不能累加。
答:此申请表须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受理截止日前一年(2015年5月3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答:不可以。政策规定,以下情况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1.中介机构派遣人员;2.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的毕业生;在职培养毕业生指在校期间有用人单位为其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生(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
答:2016年进沪落户标准分为72分。
答:《2016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会另行公布,一般在7月中下旬。如果申请人现在有需要,可参考15年的就业评分办法。
答:不可以。只有发明专利,可以加分。
答:不可以。必须是最高学历期间获得的证书才可以加分。
答:都可以。
答:不是。必须是国际性、全国性竞赛获奖证书,含: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以上奖项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
答:不可以。必须提供就业协议书,其中一联就可以,请注意递交后不退还。
人才引进
答:是的。
答:是的。
答:提供所有在该公司工作过的劳动合同和税单
答:人才引进不采取打分制
答:不可以
答:海外合作办学的学历需要先去海外人事局进行验证后才可提出申报
居住证转户籍
答:不需要,累积满7年。
答:社保要求持证期间累积正常缴纳满7年。
答:个税要求持证期间正常缴纳,即2006年01月之后在上海缴纳的个税都需要提供。
答:必须连续,如果是入离职原因造成的1-2个断缴和补缴可以予以认可,正常在职期间出现的断缴和补缴不认可,必须从正常缴纳那个月开始重新连续36个月。
答:申请人必须是以高级职称或以省部级以上奖励申请,配偶有居住证且在上海正常缴纳社保的,才可以随迁。
答:未成年子女或十六周岁以上普通高中就读的可以随迁。
答:不需要提供。
答:在沪需要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上海有统一格式;户籍所在地需乡镇以上出具。
答:二胎审批表,准生证,二胎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答:需要提供一份岗位说明书,我们有样张供参考。需要注意,此条申请条件要求是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目前销售、行政、人事、经理岗位不能申请。
答:需要更新至当年度,保证户籍地址和派出所信息为最新,以防未来迁出户口时遇到问题。
答:不可以,必须过了试用期才可以申请。
答:不算。
答:算,但是审批通过后,需要去补差额。
答:由于目前居转户申请达到高峰,一般至少需要6个月左右。
工资手册办理
答:是的,每年企业都必须向企业开户银行购买
答:劳动保障部门会根据公司员工的人数及工资来酌情审批
答:代表处企业需通过市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天山路1800号)